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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训室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主编 时间:2020-07-15 来源:未知

第一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 实训室是职业院校从事实践教学、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;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基地;是学校走产、学、研相结合道路,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障;是衡量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。

第二条  为加强学校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,充分发挥实训室在教学、科研中的作用,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实现资源共享,增强实训室活力,结合学校实训室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 管理机制

第三条  按照学校“整体布局,统一管理,规范有序,提高效益”的原则,实训室实行学校、各教学部门、实训基地(实训室)三级管理模式。

第四条  教务处为学校实训室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,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和协调解决全校实训基地、实训室的总体规划、建设、布局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,为学校相关决策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
第五条  教学部门为所辖实训基地、实训室的具体管理部门,负责按照学校有关实训室建设、规划的总体目标,结合本部门实训室的实际和专业特点,制定具体规划目标及管理措施。

第六条  实训基地(实训室)管理员在教务处和所属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,负责实训基地、实训室的建设、管理和实践教学的开展。

第三章  工作任务

  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,确保实践教学任务完成;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,把培养学生技能放在首位,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;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结合专业特点和行业、企业需求,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研发,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。

  积极吸收前沿科学和教学新成果,不断改革教学方法,创新实训项目和内容;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动手能力、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科学严谨的态度。

  承担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;实训基地管理员、实训教师要负责编写或完善所属专业实践教学指导书等相关资料,保证实训仪器、设备完好及材料充分,确保各项实践教学任务顺利完成。

第十条  定期举行实训室建设、管理等经验总结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水平。对成绩显著的教学部门或个人,由学校进行表彰;对因违规、失职或不负责任等造成损失的教学部门或个人,学校将依据教学事故或非教学事故处罚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、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。

第四章  建设与规划

第十  从学校实际出发,根据专业设置及发展的需要,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,突出重点,形成特色,做到设置、规模、结构与学校整体发展相适应;设施、仪器、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协调,努力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十  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、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,综合考虑人力、物力、财力、使用率、使用周期、地方服务等因素,有计划、有步骤、有重点地进行实训室建设,切忌主观、盲目和重复。

第十  在学校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,本着局部与整体相协调的原则,综合考虑环境设施、仪器、设备、人员、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,不断加强实训室建设的项目管理,严格按照科学立项、论证、监督、验收、效益考核等程序,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。

第五章  实训室管理

第十  教务处、教学部门须加强对实训室的管理,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行,不断总结经验,提高管理水平。

第十  努力完善实训条件,改善工作环境,在以教学为主,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推广、对外开放服务等活动;开展实训仪器、设备的自制、研发和学术交流活动,不断增强实训室的实力和活力。

第十  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技改、计量及校验标定等工作,确保仪器、设备状态良好,保证实训中数据的准确性及实训结果的可靠性。

十七  严格遵守国家、学校有关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漏水、防漏电、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各类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十八  涉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训室,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等开展工作。

十九  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,不得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等,不得污染环境。

第二十条  加强实验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,对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教职员工,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》(教备局字〔1988〕008号)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享受保健待遇。

第二十  实训室的仪器、设备、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均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级、分类管理;要制定相应的保管、使用、损坏赔偿等制度并认真执行;固定资产的管理须严格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    

二十二 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二十三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 

 

 

 

附则1

实训室管理员工作职责

 

一、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,上班时间应在实训室或管理员办公室,以防突发设备故障或事件的发生,随时给教师提供良好的服务。

二、课前应提前10分钟开门,并检查实训室设备是否正常使用,协助教师按要求组织学生进入实训室。

三、根据教学任务书,提前做好实训所需的设施设备、耗材以及设备的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,保证实训教学能按时进行。

四、保障实训室内实训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,为实施教学计划提供保障。

五、要经常对各种实训设备、设施进行认真维护,严格管理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,接到维护申请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,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。

六、做好任课教师上课或考试提出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准备、维护工作,确保上课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。

七、为上课教师使用各种实训设备提供技术指导。

八、课后检查实训室日志,检查实训室设备,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并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教务处领导处理。

九、做好设备日常维修及保养记录,负责实训室的财产登记与管理。

十、严格执行实验室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,防止人身、设备事故,做好实训室防火、防盗、防水和防触电等日常安全工作,下班前务必关水、关电、关好门窗。

 

附则2

实训室学生守则

 

一、学生实训前必须按照实训指导教师的要求,认真学习相关知识,明确实训目的、意义、内容及实训要求,做好实训准备。

二、进入实训场地必须按实训要求着装,操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、戴好防护用品,头发较长的同学必须戴好工作帽。禁止穿裙子、短裤、背心、高跟鞋、凉鞋、拖鞋、戴围巾上岗操作。

三、实训过程要集中精力,专心听讲,认真做好实训笔记,严格按要求实训,努力提高专业操作技能。

四、学生在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学院有关请假制度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旷课。

五、服从指导教师安排,在指定场地和工位上进行实训操作,不得串岗、离岗。严禁喧哗、打闹、吸烟,不得做与实训无关的事。

六、严格遵守实训安全操作规程。必须在指定的设备上进行实训,未经实训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私自动用设备。

七、注意设备操作及安全用电,不得擅自操作。未经允许,严禁操作电气开关,以防发生伤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。

八、爱护实训设备及工器具,保持工作场地整洁,用过的工、夹、量具要摆放整齐,丢失及非正常损坏的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主动赔偿。

九、实训完毕,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设备及实训室卫生,整理实训使用的工器具,按照实训管理规定摆回原处,关闭水电、门窗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实训指导教师,下课后经实训指导教师检验合格后方可离开实训场地。

十、实训结束后,学生必须按实训指导教师要求认真完成实训作业和实训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