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部门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〔2015〕2号)要求,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、咨询、工作、监督作用,加强对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(简称诊改)工作的指导,提升诊改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水平,推动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,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》,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。教学工作委员会将本着“研究、咨询、指导、督导、服务”的宗旨,认真履行职责,在推进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课程改革与建设、教学管理、教学科研、质量监控等方面发挥作用。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下:
主任:许小兰
副主任:沈炳生
秘书长:杨小丙
委员:董蓉、潘明照、朱艳敏、韦水平、张后雄、 肖先文、亓秀鋆、张兴龙、姚华、唐佩、涂金林 卞广钱、王斯斯、王 芳、周大勇
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
附: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
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、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构建规范化、科学化、柔性化、信息化的“四化”教学管理体系,适应学校发展和社会的需要,充分发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,指导教学工作,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是学校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、评议、评审、咨询的机构。
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
第三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,各系(院、部)设系(院、部)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、工作能力强、热心学校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、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1名,秘书长1名。
第六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,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,教务处长为秘书长。委员一般由10—20人组成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处,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第八条 各系(院、部)主任(院长)为系(院、部)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,分管教学的副主任(副院长)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。委员一般由5—7人组成。
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决定问题时,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,由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,会议有效。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。
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建设委员会、教材建设委员会、产学研合作教育委员会、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。专业建设委员会、教材建设委员会、产学研合作教育委员会、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均隶属于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
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。秘书长负责整理会议纪要。
第十三条 研讨、审议系(院、部)的教学发展规划、教学改革、专业设置及调整、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验(训)室建设、各类课程、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五条 审议系(院、部)重点专业建设规划,审定专业教学标准、课程标准,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,评审院级精品课程,指导省级、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。
第十六条 审议学校教研成果奖励办法,评审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研究奖项,评审系(院、部)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,评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和各类教学奖励。
第十七条 评审、推荐各类教研课题及各级各类教研成果的申报,审议学院重点教研项目。
第十八条 对系(院、部)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。
第十九条 研究和决定系(院、部)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和系(院、部)正常的财务预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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